当事人名称:沂水上阳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程桂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640964669
地址:沂水县沙沟镇上山阳村
2026年3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1月13日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后,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厂界二氧化硫、氟化物、颗粒物开展监测。其中DA001排放口颗粒物由申请前1次/半年变更申请后为1次/年,厂界废气新增氟化物、二氧化硫2项污染物,上述污染物监测频次均为1次/年。你公司该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二氧化硫、氟化物、颗粒物开展监测。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二氧化硫、氟化物、颗粒物开展监测。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2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二氧化硫、氟化物、颗粒物开展监测。
4.证据名称: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平台截图1张,制作时间:2026年3月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2024年度你单位1号窑炉正常生产,3-11月在线数据均有排放数据。
5.证据名称:国网山东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度电费账单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证明2024年度2-12月你单位正常生产,电费账单显示该单位在此期间均有大宗用电及缴费记录。
6.证据名称:沂水上阳建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共2页)、沂水上阳建材厂年产2000万片页岩砖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章节,共10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为合法单位并办理排污许可证、程贵余为法定代表人、建设项目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7.证据名称:沂水上阳建材厂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共6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排污许可证载明你单位自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及监测频次。
8.证据名称:沂水上阳建材厂2024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共11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已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界有组织排放口、厂界无组织废气、噪声及废水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明确了年度检测内容及频次。
9.证据名称:沂水上阳建材厂2024年度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含5份报告,共29页),提取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二氧化硫、氟化物、颗粒物开展监测。
10.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罗新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授权罗新刚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11.证据名称:山东省市场监管小微企业查询平台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过查询山东省市场监管小微企业名录平台,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12.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作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已向该单位确认了当事人的文书接收地址和方式。
13.证据名称:石浩、王晓龙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14.证据名称: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截图 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次数为2次。
15.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模块自由裁量计算过程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对你单位拟行政处罚计算核算过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自行监测项目不全,裁量等级为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改正态度不予裁量;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等级为0。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6875元,大写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圆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中伟 杨贺 联系电话:7206125 7206182
地 址:柳青街道北京路23号 邮政编码: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