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667467095
地址:沂水县富官庄乡闵家泉头村东
2026年3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9月30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其中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后,DA007排放口检测项目由申请前的汞调整为申请后的汞及其化合物;厂界无组织氨气删除。经调查,你公司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DA007排放口林格曼黑度和汞及其化合物、DA005排放口颗粒物、DA006排放口颗粒物和厂界废气颗粒物进行监测,以上污染物监测频次均为1次/年。你公司该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DA007排放口林格曼黑度和汞及其化合物、DA005排放口颗粒物、DA006排放口颗粒物和厂界废气颗粒物开展监测。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DA007排放口林格曼黑度和汞及其化合物、DA005排放口颗粒物、DA006排放口颗粒物和厂界废气颗粒物开展监测。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2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DA007排放口林格曼黑度和汞及其化合物、DA005排放口颗粒物、DA006排放口颗粒物和厂界废气颗粒物开展监测。
4.证据名称: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平台截图1张,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2024年度你单位1号窑炉正常生产,1月、3-12月在线数据均有排放数据。
5.证据名称:2024年度煤炭购进量、消耗量、产品产量明细表,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2024年度你单位正常生产, 每月度煤炭等大宗原辅物料正常消耗,产品正常生产。
6.证据名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沂水县供电公司出具的2024年电费缴纳明细,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2024年度你单位正常生产,电费明细显示该单位在2024年度每月均有大宗用电及缴费记录。
7.证据名称: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沂水安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氧化钙项目环评批复印件1份(共3页)、沂水安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氧化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共2页)、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共5页)、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项目(一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共3页)、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竣工环境验收组意见复印件1份(共7页)、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碳酸钙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共6页)、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碳酸钙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7页),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为合法单位、杨洪飞为法定代表人、建设项目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8.证据名称:企业变更情况证明复印件 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于2017年8月7日由沂水安顺钙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
9.证据名称: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2023年7月26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共16页)复印件1份、2024年9月30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共13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监测内容及监测频次。
10.证据名称: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2024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共11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已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界有组织排放口、厂界无组织废气、噪声及废水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明确了年度检测内容及频次。
11.证据名称: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2024年度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含3份报告,共22页),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DA007排放口林格曼黑度和汞及其化合物、DA005排放口颗粒物、DA006排放口颗粒物和厂界废气颗粒物开展监测。
12.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2份、厉彦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于吉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授权厉彦山、于吉林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13.证据名称:山东省市场监管小微企业查询平台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过查询山东省市场监管小微企业名录平台,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14.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确认了当事人的文书接收地址和方式。
15.证据名称:石浩、王晓龙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16.证据名称: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截图 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次数为2次。
17.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模块自由裁量计算过程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对你单位拟行政处罚计算核算过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自行监测项目不全,裁量等级为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改正态度不予裁量;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等级为0。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6875元,大写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圆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中伟 杨贺 联系电话:7206125 7206182
地 址:柳青街道北京路23号 邮政编码: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