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53521580C
地址:费县上冶镇
2026年3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2024年12月25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后,废气检测新增排放口(DA005)污染物氨和厂界废气污染物(臭气浓度、氨、氯化氢),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上述项目开展检测。你单位该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正岩签字确认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2、2026年3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正岩签字确认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3、2026年3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6年3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瑞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年3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张正岩代理权限。
6、2026年3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关于山东光华纸业集团超华热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鲁环审〔2004〕190号)、验收意见(鲁环验〔2008〕85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50t/h循环流化床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发〔2016〕139号)、《关于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50t/h循环流化床锅炉改造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临环验〔2018〕25号),《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费审批环境〔2024〕22号)、《关于同意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调整建设内容的说明》、《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验收手续,以及污染物排放和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等事实。
7、2026年3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24-29页、34-35页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和自行监测情况。
8、2026年3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监测方案》,证明你单位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9、2026年3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2024年9月至2025年《费县上源热电生产报表(主表)》,证明你单位生产运行情况。
10、2026年3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2024年第四季度至2025年第四季度检测报告5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第四季度至2025年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11、2026年3月16日,由我局查询的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12、2026年3月16日,由我局查询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13、2026年3月16日,由我局调取的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2026年3月27日,你单位进行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1、我公司经营困难,因为连续几年的经济回落,受市场环境变化我公司外供汽量减少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工人工资前期拖欠10个月工资至今还没有发放,目前仅能维持基本运营,但我公司仍坚持尽量避免裁员、尽量保住工人岗位。若贵局坚持处以罚款,我公司经营必将陷入更艰难之状况,届时将不得不以裁员的方式筹集罚金金额,请求贵局念企业经营不易、工人生存艰难,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予以减免罚款金额。
2、我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收到通知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对涉及的违规问题进行了彻底复查与根源分析,我们认识到,此次事件暴露出我公司在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检测方面存在疏漏。为切实纠正错误、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展现我公司整改的决心与诚意,完善检测制度与方案,依据《排污许可证》重新编制自行检测方案,明确废水、废气、噪音等检测点位,按规定检测废气排放口(DA005)新增污染物氨,厂界废气新增污染物(臭气浓度、氨、氯化氢)。委托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检测项目、频次及质控要求,杜绝超范围检测现象。检测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截止现在所有问题均已整改完毕。
3、我公司系初犯且未造成恶劣后果,我公司自进入园区以来,奉公守法诚信经营,本次事件系我公司粗心所致,也是首次犯错,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的不良后果。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1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我局严格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进行裁量,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且你单位反映的情况不在减免处罚规定范围内。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2不予采纳,理由如下:违法行为发生在过去,且不可改正,你单位未开展自主监测的行为已无法改正,你单位积极整改的措施只能针对以后,涉及违法行为漏检的项目和频次已无法再次监测。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3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你单位虽为初犯,但你单位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对排污许可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和破坏。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无减免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自行监测项目不全,裁量等级为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9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裁量等级为4;改正态度不予裁量;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4062元,大写叁万肆仟零陆拾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中伟 杨贺 联系电话:7206125 7206182
地 址:柳青街道北京路23号 邮政编码: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