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鑫欧森新型材料(临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25MAD8TC543R
地址/住址:临沂市费县探沂镇铺东岭村村委东南1000米
2026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人造板生产项目尚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7台压机及1套“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废气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签字确认的、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和现场照片(图片)2张,证明你公司人造板生产项目实际建设的情况。
2.2026年4月1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人造板生产项目尚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1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6年4月1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年4月1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提供的《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人造板生产项目生产设施安装时间及安装内容。
6.2026年4月1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提供的《2026年3月工资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3月份员工数量及工资发放情况。
7.2026年4月1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提供的人造板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第20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人造板生产项目整体建设内容及预计投产后的产能。
8.202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应办理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9.2026年4月16日,由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提供的《关于鑫欧森新型材料(临沂)有限公司人造板生产项目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已报批人造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尚未批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