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6792234452
地址:临沂市蒙阴县高都镇西住佛村
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压制工序4台压机正常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及风机电源均未开启,治污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4月9日,由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霍志刚签字确认的、在该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压制工序4台压机正常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及风机电源均未开启;
2、2026年4月9日,由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霍志刚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9日,由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霍志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6年4月9日,由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年4月9日,由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霍志刚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6、2026年4月9日,由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蒙环管〔2009〕20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蒙环验〔2013〕3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713286792234452001V)复印件各1份,证明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压制工序产污设施为压机,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排放形式为有组织,污染防治设施为布袋除尘器,排放口编号TA001名称为压机废气排放口;
7、2026年4月18日,由我局调取的天眼查截图1份,证明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8、2026年4月18日,由我局调取的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证明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2次;
9、2026年4月18日,由我局提供的徐勤向、王宏刚、孙庆、刘庆志执法证影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