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山东亿森源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26MAEB70RA47
地址/住址:平邑县白彦镇东城村村民委员会东200米路北
2026年4月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山东亿森源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纸板生产线和6t/h生物质锅炉,已经投产并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孙全余签字确认的、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图片),证明你公司纸板生产线、生物质锅炉、制胶工序建设、生产的情况。
2.2026年4月2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孙全余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2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孙全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6年4月2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孙全余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宋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年4月2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孙全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孙全余代理权限。
6.2026年4月2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孙全余提供的《关于山东亿森源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平方米纸板、6000万套纸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平邑)审〔2025〕39号)、山东亿森源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平方米纸板、6000万套纸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以及污染物排放和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等事实。
7.2026年4月2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孙全余提供的2026年1月至4月原辅料台账,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
8.2026年4月2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孙全余提供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已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