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洪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235667467095
地址/住址:沂水县富官庄乡闵家泉头村东
2026年 3月 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2024年9月30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后,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DA007排放口林格曼黑度和汞及其化合物、DA005排放口颗粒物、DA006排放口颗粒物和厂界颗粒物废气进行监测,以上污染物监测频次均为1次/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DA007排放口林格曼黑度和汞及其化合物、DA005排放口颗粒物、DA006排放口颗粒物和厂界颗粒物废气开展监测。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DA007排放口林格曼黑度和汞及其化合物、DA005排放口颗粒物、DA006排放口颗粒物和厂界颗粒物废气开展监测。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2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DA007排放口林格曼黑度和汞及其化合物、DA005排放口颗粒物、DA006排放口颗粒物和厂界颗粒物废气开展监测。
4.证据名称: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平台截图1张,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2024年度该单位1号窑炉正常生产,1月、3-12月在线数据均有排放数据。
5.证据名称:2024年度煤炭购进量、消耗量、产品产量明细表,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4年度该单位正常生产, 每月度煤炭等大宗原辅物料正常消耗,产品正常生产。
6.证据名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沂水县供电公司出具的2024年电费缴纳明细,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4年度该单位正常生产,电费明细显示该单位在2024年度每月均有大宗用电及缴费记录。
7.证据名称: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沂水安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氧化钙项目环评批复印件1份(共3页)、沂水安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氧化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共2页)、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共5页)、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项目(一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共3页)、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活性氧化钙竣工环境验收组意见复印件1份(共7页)、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碳酸钙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共6页)、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碳酸钙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7页),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为合法单位、杨洪飞为法定代表人、建设项目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8.证据名称: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企业变更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原沂水安顺钙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变更为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
9.证据名称: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2023年7月26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共16页)复印件1份、2024年9月30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共13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排污许可证载明该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监测内容及监测频次。
10.证据名称: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2024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共11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已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界有组织排放口、厂界无组织废气、噪声及废水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明确了年度检测内容及频次。
11.证据名称: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2024年度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含3份报告,共22页),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DA007排放口林格曼黑度和汞及其化合物、DA005排放口颗粒物、DA006排放口颗粒物和厂界颗粒物废气开展监测。
12.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2份、厉彦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于吉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沂水宏顺钙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授权厉彦山、于吉林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13.证据名称:山东省市场监管小微企业查询平台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过查询山东省市场监管小微企业名录平台,显示该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14.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作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已向该单位确认了当事人的文书接收地址和方式。
15.证据名称:石浩、王晓龙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现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