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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索 引 号  004448582/2026-00064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6-03-1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2026〕2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2026〕2号

2026-03-19   作者: 点击数:  

当事人名称/姓名:沂水上阳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贵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235640964669

地址/住址沂水县沙沟镇上山阳村

2026 3 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2022113日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后,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厂界二氧化硫、氟化物、颗粒物开展监测。其中DA001排放口颗粒物由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前1/半年变更为重新申请后为1/年,厂界废气新增氟化物、二氧化硫2项污染物,上述污染物监测频次均为1/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3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二氧化硫、氟化物、颗粒物开展监测。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3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二氧化硫、氟化物、颗粒物开展监测。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2份,制作时间:20263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二氧化硫、氟化物、颗粒物开展监测。

4.证据名称: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平台截图1张,制作时间20263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2024年度该单位1号窑炉正常生产,3-11月在线数据均有排放数据。

5.证据名称:国网山东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度电费账单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2024年度2-12月,该单位正常生产,电费账单显示该单位在此期间均有大宗用电及缴费记录。

6.证据名称:沂水上阳建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共2页)、沂水上阳建材厂年产2000万片页岩砖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章节,共10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该单位为合法单位并办理排污许可证、程贵余为法定代表人、建设项目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7.证据名称:沂水上阳建材厂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共6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排污许可证载明该单位自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及监测频次。

8.证据名称:沂水上阳建材厂2024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共11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该单位已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界有组织排放口、厂界无组织废气、噪声及废水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明确了年度检测内容及频次。

9.证据名称:沂水上阳建材厂2024年度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含5份报告,共29页),提取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该单位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二氧化硫、氟化物、颗粒物开展监测。

10.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罗新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该单位授权罗新刚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11.证据名称:山东省市场监管小微企业查询平台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3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通过查询山东省市场监管小微企业名录平台,显示该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12.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作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已向该单位确认了当事人的文书接收地址和方式。

13.证据名称:石浩、王晓龙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3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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