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 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瑞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371325753521580C
地址/住址: 费县上冶镇
2026年3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5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后,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检测废气排放口(DA005)新增污染物氨,厂界废气新增污染物(臭气浓度、氨、氯化氢)。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5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正岩签字确认的、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2.2026年3月5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正岩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3.2026年3月5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6年3月5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瑞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年3月5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张正岩代理权限。
6.2026年3月5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关于山东光华纸业集团超华热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鲁环审〔2004〕190号)、验收意见(鲁环验〔2008〕85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50t/h循环流化床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发〔2016〕139号)、《关于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50t/h循环流化床锅炉改造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临环验〔2018〕25号),《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费审批环境〔2024〕22号)、《关于同意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调整建设内容的说明》《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验收手续,以及污染物排放和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等事实。
7.2026年3月5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24-29页、34-35页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变更和自行监测情况。
8.2026年3月5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费县上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监测方案》,证明你公司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9.2026年3月5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2024年9月至2025年《费县上源热电生产报表(主表)》,证明你公司生产运行情况。
10.2026年3月5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正岩提供的2024年第四季度至2025年第四季度检测报告5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至2025年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