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兰陵县亨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24MA3PL5DY4E
地址/住址:兰陵县庄坞镇庄坞村西南1200米
2026年4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厂区西北原料堆场原料脱硫石膏露天堆放,占地长约23米、宽约19.6米、高约5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周秀民签字确认的、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图片)3张,证明你公司厂区西北原料堆场原料脱硫石膏未覆盖的情况。
2.2026年4月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周秀民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密闭原料脱硫石膏的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周秀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6年4月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周秀民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年4月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周秀民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周秀民代理权限。
6.2026年4月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周秀民提供的《关于兰陵县亨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000万平方米高档纸面石膏板、8万吨石膏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兰陵环评审〔2019〕33号)、《兰陵县亨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4000万平方米高档纸面石膏板、8万吨石膏粉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验收手续,以及污染物排放和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等事实。
7.2026年4月9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周秀民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