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高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00077970144X
地址/住址: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汤庄工业园
2024年9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1月3日、1月29日、2月17日、3月26日、4月 18日、5月9日、6 月 1 日、9 月 12 日8次从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购废机油(废矿物油),均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8日,由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葛高峰签字确认的、在该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收集废矿物油、含矿物油废物、废漆渣、废活性炭、含油抹布等后暂存;
2、2024年 9 月 18 日,由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葛高峰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1月3日、1月29日、2月17日、3月26日、5月9日、6月1日,6次从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移约5.366吨废矿物油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事实;
3、2024年9月18日由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葛高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4年9月18日由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葛高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由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临罗环审(2018)75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函(罗审批环验字(2019)43号)、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临环3713110003)复印件各1份,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项目的资质;
6、由临沂创拓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委托收集合同,证明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08)委托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运输、收集、贮存;
7、由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向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转账明细,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和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交易过程;
8、由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买卖记录表,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月3日、1月29日、2月17日、3月26日、5月9日、6月1日,6次从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转移约5.366吨废矿物油;
9、由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从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移废矿物油,4月16日转移2吨、9月12日转移1吨填写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0、由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安交警部门重点路口电子眼拍摄的车辆行驶照片,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行驶轨迹;
11、由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危险废物零散收集入库记录表》及过磅单,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月3日、1月29日、2月17日、3月26日、5月9日、6月1日,6次从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移约5.366吨废矿物油均已转移至该公司贮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