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尧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02MA3EJYP78X
地址/住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村
2024年9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自2024年9月18日至9月23日正常生产期间,三聚氰胺纸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水喷淋塔一直无水空转,污染物处理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签字确认的在该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现场照片4张以及视频资料1份,证明2024年9月18日至23日期间,该公司有5条三聚氰胺纸生产线(7-11号线,生产车间1楼)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三聚氰胺纸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旋风机正常运行,水喷淋塔一直无水空转;
2、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签字确认的在该公司现场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证明2024年9月23日,该公司正在不正常运行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3、2024年9月24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三聚氰胺纸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4、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5、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变更企业名称情况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变更情况;
6、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史尧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8、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吴传超代理权限;
9、2024年9月24日,由我局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证明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10、2024年9月26日,由我局调取的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3份,证明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11、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临沂泉叶木业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装饰纸、3.5万立方米贴纸胶合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此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此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
12、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临沂泉叶木业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装饰纸、3.5万立方米贴纸胶合板项目排污登记表1份、排污许可登记备案表1份、排污登记回执(变更)2份,以上文件均为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此项目已办理了排污登记。
13、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临沂泉叶木业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装饰纸、3.5万立方米贴纸胶合板中“配套年产12500吨树脂胶,其中三聚氰胺树脂胶4000吨、脲醛树脂胶8500吨均不外售”项目环评批复文件(临兰环联审〔2023〕5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此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
14、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该公司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的“配套年产12500吨树脂胶,其中三聚氰胺树脂胶4000吨、脲醛树脂胶8500吨均不外售”项目的竣工验收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其正在准备开展此项目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