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 山东宏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国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371322MA7EEC5U96
地址/住址: 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郯马路6号
2024 年 9 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西南侧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露天堆放,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武签字确认的、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情况。
2.2024年9月1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武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3.2024年9月1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武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4年9月1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武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胡国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4年10月8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少华提供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山东宏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无害化处理20万吨铝灰(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审服投资许字〔2022〕21057号)、项目一期和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验收手续,以及污染物排放和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等事实。
6.2024年9月1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武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马永武代理权限。
7.2024年10月8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少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王少华代理权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