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孔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9348961099F
地址: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路以南青云山路以西
2024年10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5月5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8月17日从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购取共计0.995吨废机油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1日;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10月11日;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有两座50立方米储油罐,配套一台光氧催化装置,建设一间危废库、办公室、化验室。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人: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朱孟德;证明内容:证明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朱孔英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朱孟德获得授权配合我局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
5、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1日;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朱孟德进行调查询问,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5月5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8月17日从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购取的0.162吨、0.172吨、0.161吨、0.164吨、0.171吨、0.165吨废机油,6次从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移约0.995吨废矿物油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事实;。
6、现场询问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4年10月11日;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朱孟德配合我局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
7、《关于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年储存2万吨废矿物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编号:SDLSCS0202301)各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从事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项目的资质。
8、《危险废物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委托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微信支付记录复印件8张、危险废物入库/出库记录表,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交易过程,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5月5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8月17日从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购取0.995吨废机油并转入至该公司贮存。
10、2024年10月11日提取的固废管理系统(截图)2张,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5月5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8月17日从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购取共计0.995吨废机油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未填写零散收集信息表。
11、2024年10月11日提取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微企业名录(截图),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2、2024年10月11日提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内容: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CABR36XJ,法定代表人:丁经伟。
1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4日;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朱孟德进行调查询问,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5月5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8月17日向TH15253931122的微信号分别支付废机油购置款965元、940元、910元、1380元、920元、910元,TH15253931122的微信号为山东三顺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经伟所有。
14、2024年10月14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只有1次(含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5、增值税发票1张,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临沂祥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1日外售31.75吨废机油,共获得149675.5元,单价约4714.1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