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 山东鹤洋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滕广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3713007254197819
地址/住址: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坪涛路与临港一路交汇处
2024 年 7 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预压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集气罩脱落,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5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孙晓东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2.2024年7月1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晓东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1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晓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4年7月1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晓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滕广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4年7月1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晓东提供的《关于对山东鹤洋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m³生态颗粒刨花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港环审〔2019〕11号)复印件一份、《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山东鹤洋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m³生态颗粒刨花板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临港行审字〔2020〕1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验收手续,以及污染物排放和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等事实。
6.2024年7月1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晓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孙晓东代理权限。
7.2024年7月15日,由我局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8.2024年7月15日,由我局调取的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