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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4-0000312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7-0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字〔2024〕6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字〔2024〕6号

2024-07-02   作者: 点击数:  




当事人名称/姓名:宿迁清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清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28MAD951UBXA  

地址/住址: 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阴街道垛庄镇华兴村129号2号楼101

2024 6 28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垛庄镇瓦子坪村北岭院内露天堆放了三堆物料,三处物料占地面积分别为40㎡、150㎡、240㎡,合计430㎡。你单位对该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产生,符合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462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记录1份,2024628日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凭。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处物料进行严密围挡、覆盖或清运

(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况):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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