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 2024 〕4号
平邑佳盛生物质燃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26MA7G3UJJ9W
地址:平邑县地方镇义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籍万英
2024年3月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建年产4万吨生物质颗粒物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除尘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1.2024年3月21日由授权委托人刘相春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西侧山东鲁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会议室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情况。2. 2024年3月21日由授权委托人刘相春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事实。3. 2024年3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刘相春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4. 2024年3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刘相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籍万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5. 2024年3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刘相春提供的授权委托人刘相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6. 2024年3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平邑佳盛生物质燃料厂新建年产4万吨生物质颗粒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共4页)和环评批复(平审服1-149复〔2023〕33号),证明你单位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 7、2024年3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刘相春提供的生产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新建年产4万吨生物质颗粒物生产线项目调试生产情况。8、授权委托书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 3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