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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4-0000129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3-1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24〕3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24〕3号

2024-03-13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243

山东凯华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003104906900

地址: 山东省兰山区义堂镇大芝房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刘蒙

我局两名执法人员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228,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时,发现单位未按照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实际排放口的数量、位置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符合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 20242月28日,生态环境部2024大气监督帮扶第03轮次(云南省帮扶组影像资料1份;2024年2月28日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为凭。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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