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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4-0000128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3-1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24〕2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24〕2号

2024-03-13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242

山东凯华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003104906900

地址: 山东省兰山区义堂镇大芝房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刘蒙

我局两名执法人员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228,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时,发现单位刨花板生产线正常生产,热压车间、铺装车间废气收集管道断裂,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公司按照要求安装了污染治理设施,但未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符合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 20242月28日,生态环境部2024大气监督帮扶第03轮次(云南省帮扶组影像资料1份;2024年2月28日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为凭。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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