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格林兰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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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两名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 年 11 月 2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胶合板生产线涂胶工序正常生产,现场共使用了2个涂胶机,其中一个涂胶台光氧处理设施处于关闭状态,另一个工作台还正在进行涂胶作业。你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了污染治理设施,但未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符合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 2023年11月28日,临沂市2023年监督帮扶第14轮次(广西检查组)影像资料1份;2023年12月5日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凭。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