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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4-0000127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3-0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临环责改字〔 2024 〕1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临环责改字〔 2024 〕1号

2024-03-01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 20241

临沂市兰山区华墠板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02MA3EKLUG3X

地址:义堂镇东墠村西北17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洪杰

2024年2月28日,生态环境部2024第3轮次第50监督帮扶组(云南)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15万m³实木颗粒板项目正常生产,施胶工序配套建设的光氧设备电压显示为0,光氧灯光全部处于熄灭状态,水喷淋未运行,监督帮扶组现场拍摄了执法视频及照片。当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并与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接,经对移交线索进行现场复核和比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移交的视频、场地、生产设备、治污设施等证据与你单位的现场一致,你单位施胶工序正常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1.2024年2月28日由授权委托人张广超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执法视频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2. 2024年2月28日由授权委托人张广超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3. 20242月28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广超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4. 2024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广超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刘洪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5. 2024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广超提供的授权委托人张广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6. 2024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临沂市兰山区华墠板材厂年产15万m³实木颗粒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共6页)和环评批复(临兰审服字【202097号),证明你单位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 7、2024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临沂市兰山区华墠板材厂年产15万m³实木颗粒板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共4页),证明你单位已通过环保验收及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事实8、2024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共5页),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9、授权委托书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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