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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4-0000046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1-1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23〕5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23〕5号

2024-01-11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亚力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090679431X

地址:  费县胡阳镇北尹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胡飞晓    

我局两名执法人员2023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1126,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涂布、烘干工序6#、7#线正常生产,配套废气收集罩的风机未开启,7#涂布线配套的废气收集设施风机拆除,涂布、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无法收集进入配套的光催化氧化设备。你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了污染治理设施,但未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符合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6日,临沂市2023年监督帮扶第14轮次(广西检查组)现场制作询问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2023年12月6日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凭。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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