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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4-0000025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12-1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对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关于对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3-12-14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23] 004

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7767753200M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山东莒南经济开发区大西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化树信

我局于 2023 12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2日,你公司喷涂车间正常生产,该车间配套的喷淋塔和催化燃烧等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

以上事实,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向我局移交的, 2023年11月22日你公司喷涂车间正常生产,该车间配套的喷淋塔、和催化燃烧等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的现场执法视频及照片;2023年12月7日,我局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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