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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004448582/2026-00126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6-06-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6〕6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6〕6号

2026-06-30   作者: 点击数:  


当事人名称: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6792234452              

地址:临沂市蒙阴县高都镇西住佛村          

20264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压制工序4台压机正常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及风机电源均未开启,治污设施未运行。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49日,由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霍志刚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压制工序4台压机正常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及风机电源均未开启;

2202649日,由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霍志刚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202649日,由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霍志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649日,由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49日,由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霍志刚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6202649日,由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蒙环管〔200920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蒙环验〔20133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713286792234452001V)复印件各1份,证明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压制工序产污设施为压机,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排放形式为有组织,污染防治设施为布袋除尘器,排放口编号TA001名称为压机废气排放口;

72026418日,由我局调取的天眼查截图1份,证明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82026418日,由我局调取的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证明蒙阴县鑫亿达陶瓷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2次;

92026418日,由我局提供的徐勤向、王宏刚、孙庆、刘庆志执法证影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5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6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2026514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52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临环罚听通〔20261号)告知该单位于20266101430分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706会议室举行听证会。该单位202668日递交放弃听证申请书放弃听证,同时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案件基础事实: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

1.无主观故意,系疏忽性过失行为;

2.当场即时改正,违法持续时间极短;

3.未造成任何实质性生态环境损害;

4.无社会负面影响;

5.行业低迷,企业保本经营,高额处罚将导致企业停产;

6.煤改气政策限期内,生产线即将退出。

二、法律适用与裁量依据:拟处30万元罚款与本案实际情节不相适应,恳请结合案情合理裁量。

三、整改态度与长效管控措施。

1.组织全员开展环保法规及植物设施操作专项培训,强化责任意识;

2.建立治污设施开机前核查、生产全程巡查、每日台帐登记、专人负责的常态化制度;

3.全面修订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细化治污设施启停、运维、检修、自查流程,彻底堵塞管理漏洞,夯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调查询问笔录中,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霍志刚提到“202649日,执法人员对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我全程陪同,4台压机正常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及风机电源均未开启,治污设施未运行”“由于风机急停开关损坏导致布袋除尘器停运”“因为风机不运行了,我们就把除尘器关了”。且通过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据看,布袋除尘器与风机开关是分开的,风机开关损坏应报修,停止生产设施,但你单位却关闭除尘设施,没有停止运行压机生产。你单位作为环保主体,应定期对环保治理设施进行维护。但你单位未做到。综上所述上述行为并非疏忽性过失行为,存在明显主观故意。

关于立即整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不适用修正裁量表,所以本案不予考虑。

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导致的结果是压制工序产生的废气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通过烟囱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对环境造成危害。

456条列举的情况与本案无关。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二不予采纳,理由如下:该案为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处罚,根据对你单位意见一的答复,你单位的行为为主观故意,且污染物未经处理排入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不可逆,你单位虽在检查后及时修复治理设施,但已造成的损害无法消除。所以,不符合免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的情形。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三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的整改措施印证了企业前期因管理缺失,不到位,造成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改正违法行为,做好环保管理,为企业的义务。且《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不适用修正裁量表。所以此项不予采纳。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无减免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3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部分处理设施停运,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发生时期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排污超标状况未检测,不予裁量。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0,大写叁拾万圆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中伟 杨贺  联系电话:7206125  7206182

址:柳青街道北京路23 邮政编码: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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