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鑫欧森新型材料(临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D8TC543R
地址:临沂市费县探沂镇铺东岭村村委东南1000米
2026年4月1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鑫欧森新型材料(临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人造板生产项目已建设7台压机及1套“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废气治理设施,尚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瑞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和现场照片(图片)2张,证明你单位人造板生产项目实际建设的情况。
2.2026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瑞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人造板生产项目尚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瑞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6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瑞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瑞提供的《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人造板生产项目生产设施安装时间及安装内容。
6.2026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瑞提供的《2026年3月工资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3月份员工数量及工资发放情况。
7.2026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瑞提供的人造板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第20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人造板生产项目整体建设内容及预计投产后的产能。
8.202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截图1张,证明你单位应办理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9.2026年4月16日,由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提供的《关于鑫欧森新型材料(临沂)有限公司人造板生产项目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已报批人造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尚未批复。
10.2026年4月20日,我局制作、印发并送达《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2026〕8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11.2026年4月20日,由我局查询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12.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已停止建设。
13.2026年4月22日,由我局调取的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14.2026年5月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瑞提供的《核实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你单位人造板生产项目投资金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裁量等级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355元,大写叁万零叁佰伍拾伍圆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中伟 杨贺 联系电话:7206125 7206182
地 址:柳青街道北京路23号 邮政编码: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