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沂南县磊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R2A1E6J
地址:临沂市沂南县青驼镇双桥村
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对你单位在线设施进行查看时发现在线设备的磷酸滴定设备未使用,断电状态,磷酸滴定桶内磷酸存量极少。你单位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50mg/m³,查看在线设备,为单量程设置为0-150 mg/m³,只能显示0-165 mg/m³的数据,超过165 mg/m³的数据均显示为165 mg/m³,查看你单位在线数据,多次出现分钟数据为165 mg/m³的数据。委托第三方提供标准气体浓度为200mg/m³的二氧化硫气体通入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中,设备显示最高165mg/m³。你单位该行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在线设备的磷酸滴定设备未使用,在线设备存在设置0-165mg/m³单量程问题。
2.证据名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树栋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树栋承认在线设备的磷酸滴定设备未使用,存在设置0-165mg/m³单量程问题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你单位在线运维公司山东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于庆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在线设备运维第三方公司承认在线设备的磷酸滴定设备未使用,存在设置0-165mg/m³单量程问题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你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法人王树栋身份证影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8日,提供单位:沂南县磊金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树栋身份证明。
5.证据名称:山东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于庆庆身份证影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8日,提供单位:沂南县磊金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合法企业,授权委托人于庆庆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在线运维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经理于庆庆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7.证据名称:你单位硅砂加工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影印件1份,沂南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硅砂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为:沂环评函【2019】32号文件影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8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磊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已进行立项。
8.证据名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影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8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磊金矿业有限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的证明。
9.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平台查询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4月1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磊金矿业有限公司是小微企业。
10.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4月1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沂南县磊金矿业有限公司2年内被环保部门处罚过1次。
11.证据名称:王宏刚、何磊执法证影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4月1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2] 13号)中专项处罚裁量(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项、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违法事实为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裁量等级为1;监测数据误差或有效传输率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以上不足2倍/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60%以上不足75%,裁量等级为3;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各修正因子裁量分别为: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2次,裁量等级为0。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7875元,大写贰万柒千捌佰柒拾伍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中伟 杨贺 联系电话:7206125 7206182
地 址:柳青街道北京路23号 邮政编码: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