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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004448582/2026-00097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6-06-0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6〕4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6〕4号

2026-06-02   作者: 点击数:  

当事人名称:兰陵县亨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MA3PL5DY4E              

地址:兰陵县庄坞镇庄坞村西南1200米                                        

20264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天地图卫星图像发现兰陵县亨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物料疑似裸露,随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西北原料堆场原料脱硫石膏未覆盖,未覆盖区域长约23米、宽约19.6米、高约5米。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密闭贮存石膏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4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秀民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图片)3张,证明你单位厂区西北原料堆场原料脱硫石膏未覆盖的情况。

2.20264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秀民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密闭原料脱硫石膏的违法事实。

3.20264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秀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64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秀民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4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秀民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周秀民代理权限。

6.20264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秀民提供的《关于兰陵县亨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000万平方米高档纸面石膏板、8万吨石膏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兰陵环评审〔201933号)、《兰陵县亨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4000万平方米高档纸面石膏板、8万吨石膏粉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验收手续,以及污染物排放和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等事实。

7.20264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秀民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

8.2026413日,执法人员查询《临沂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兰陵县庄坞镇为一般管控单元,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9.2026413日,由我局查询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10.2026413日,我局制作、印发并送达《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20264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1.20264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完成整改。

12.2026414日,由我局调取的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64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未采取密闭措施,裁量等级为5;占地面积100㎡以上不足500㎡,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1250,大写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圆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中伟 杨贺  联系电话:7206125  7206182

址:柳青街道北京路23 邮政编码: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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