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山东亿森源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EB70RA47
地址:平邑县白彦镇东城村村民委员会东200米路北
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纸板生产线和6t/h生物质锅炉,2026年1月份投产并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全余签字确认的、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图片),证明你公司纸板生产线、生物质锅炉、制胶工序建设、生产的情况。
2.2026年4月2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全余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2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全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6年4月2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全余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宋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年4月2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全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孙全余代理权限。
6.2026年4月2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全余提供的《关于山东亿森源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平方米纸板、6000万套纸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平邑)审〔2025〕39号)、山东亿森源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平方米纸板、6000万套纸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以及污染物排放和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等事实。
7.2026年4月2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全余提供的2026年1月至4月原辅料台账及有关电费账单,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
8.2026年4月2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全余提供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已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9.2026年4月29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孙全余提供的员工参保信息表格和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10.2026年4月29日,由我局调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建成部分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11.2026年5月12日,由我局调取的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2026年5月28日,你单位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涉案行为仅为设备安装、调试、试机,并非正式投产。
1、我公司立项项目为年产3亿平方米纸板、6000万套纸箱,2026年1月至4月期间,项目尚未完成全部设备安装,不具备正式规模化生产条件。
2、告知书中所载电费账单、原辅料台账,均为设备安装调试、试机阶段产生。
3、我公司自2026年3月份设备进场及机器调试期间就已经积极填报并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我单位适用轻微违法豁免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环保设施齐全,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废气处置设施。
我单位所有污染物治理环保设施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安装到位,试机阶段就已安装完毕,从实际情况看,机器调试阶段排放的污染物也属于达标排放。
四、积极配合、主动整改,及时消除环境影响。
我公司在执法单位有关领导检查及指导下,我公司立即停止试机、调试并全面整改,积极配合环评检测与执法调查,无拖延、无抗拒,及时消除环境影响,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排污,违反了相关规定。通过调取后台数据,企业初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你单位在申请之前和之后都存在生产排污行为。通过电费和原辅材料台账充分证明了企业的生产排污行为。1、2、3月电费分别为68977.94元、53780.84元、53354.35元,每月原纸使用量1172.066吨、657.838吨、1404.146吨,电费和原纸使用数量大,生产排污行为持续。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二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破坏了管理秩序,在明知无排污许可证前提下,未及时停产,边申请边生产排污。不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且《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包含此项内容。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三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是否达标排放与本案关联不大,环保治理设施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到位为企业的基本义务。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四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在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你单位配合调查、停止生产,这些因素在裁量阶段已充分考虑,但企业对管理秩序造成的破坏无法补救。所以此项不予采纳。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无减免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圆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中伟 杨贺 联系电话:7206125 7206182
地 址:柳青街道北京路23号 邮政编码: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