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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9-0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环罚字〔2022〕5号临沂市弘中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临环罚字〔2022〕5号临沂市弘中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2-09-06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弘中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C69C583

总经理张胜友  地址: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

2022年5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23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2年5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5日提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监测报告(元通(监)字2022年第B0309号)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2022年8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7日提取你单位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关于企业规模的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类第12项的要求,我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9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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