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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2-0000073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9-1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环罚字〔2022〕4号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

临环罚字〔2022〕4号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

2022-09-16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13998619Y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  地址: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

20225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000吨电池配件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5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513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2516日、711日、810日、8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516日提取的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2022513日授权委托书、20225月份从业人员及工资表、资产负债表、2022711日排污许可证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8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202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山东永安昊宇制管有限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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