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备案
事项编码:371016014000
适用范围:在临沂市行政区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鲁环发〔2017〕113号)。
受理机构: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机构: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办理条件: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所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范围内且其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已通过省厅审批,转让活动完成。
申请材料:1.转让审批表。2.许可证副本。3.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再复印无效。
办理方式:窗口受理
办理流程:1.备案,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受理,材料齐全无误的,进行受理。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结果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9-8776168或窗口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73窗口
监督投诉渠道:电话监督投诉
办理地址和时间: 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73窗口。
办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电话查询:0539-8776168或窗口查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73窗口
表单填写: 无
示范文本: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