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事项编码:370116004019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受理机构: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机构: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办理条件:1.关于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的请示; 2.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表; 3.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的说明材料,包括单位及排放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产污环节、治理措施、排放方式、排放量和排放频次; 4.监测报告。
申请材料:1.关于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的请示;
2. 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表;
3. 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的说明材料,包括单位及排放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产污环节、治理措施、排放方式、排放量和排放频次;
4.监测报告。
办理方式:窗口受理
办理流程:1.受理:受理申请文件;
2. 审核:根据工作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审核;
3. 许可:完成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结果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9-8776168或窗口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73窗口
监督投诉渠道:电话监督投诉
办理地址和时间: 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73窗口。
办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电话查询:0539-8776168或窗口查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73窗口
表单填写: 无
示范文本: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