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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4-0000316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11-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文字解读: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2021-11-30   作者: 点击数:  

近日,《临沂市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正式印发,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出台背景、起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情况介绍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资源利用率,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我市在2016年就开始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路径,将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相结合,来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1年7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我市定为全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城市,我市正式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二、起草过程

通过学习、调研目前国内各排污权交易试点城市的做法和经验,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多次探讨,深入企业调研,形成交易办法初稿。初稿完成后,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于10月初专程对我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推进工作帮扶指导,将试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30日在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临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意见,公示期30天,至10月30日结束,共收到1条意见。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意见后,11月提请市司法局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1年11月,《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37条,从排污权交易的目的、定义、范围、内容、方式、流程、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界定。

(一)明确了排污权交易范围和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为临沂市高排放企业,具体包括钢铁、焦化、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有色金属、镍基材料、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熟料、建陶、页岩砖、石灰、石膏、橡胶轮胎、燃煤发电(包含无发电机组的单纯燃煤供热企业)、玻璃等行业,以及其他新增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之和超过50吨的建设项目。

二是明确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内容。试点期间只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五项主要污染物进行交易。

三是明确了政府可以通过产业调整、污染治理以及市场交易等各种形式,将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或其排污权纳入政府排污权储备量。

(二)明确了初始排污权确权和交易方式

一是明确了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确权方式,是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总量确认文件和企业实际建设、生产规模来进行初始排污权确权。确权后,现有排污单位按照基准价格购买排污权,只有购买了排污权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

二是明确了办法实施后,新建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再无偿获取,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获取方式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拟建项目规模和污染治理设施技术水平核算拟建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拟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进行确权,根据确权量建设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取排污权,新建项目获取排污权后方可建设和运营。

三是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的基准价格和市场价格。基准价格由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交易市场需求等因素拟定,报省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市场价格由市场决定,排污权转让、受让双方在综合交易信息平台进行交易,按照市场规则可采用公开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等方式进行。

四是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的对象。试点期间,排污权购买的主体仅限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排污单位和拟建设项目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册虚拟排污单位(项目)购买排污权进行储备。

(三)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监管机制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记录相关情况,及时公开排污权确权及监督管理情况。采用现场监察、总量核算、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监管。

二是对排污权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按规定组织排污权交易活动、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以及排污单位在排污权交易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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