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定义: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规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的筛选条件,每年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