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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2-0000080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9-27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文件

《关于印发〈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文件

2022-09-27   作者: 点击数:  

政策依据:《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21〕6号)。

适用范围为临沂市高排放企业,具体包括钢铁、焦化、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有色金属、镍基材料、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熟料、建陶、页岩砖、石灰、石膏、橡胶轮胎、燃煤发电(包含无发电机组的单纯燃煤供热企业)、玻璃等行业,以及其他新增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之和超过50吨的建设项目。试点期间只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五项主要污染物进行交易。

交易场所: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由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暨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并运营。

交易方式: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程序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转让程序和受让程序。

(一)转让程序:排污权转让方向交易平台提出转让申请,由交易平台办理挂牌手续、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后,由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告交易情况,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二)受让程序:排污权受让方向交易平台提交竞买报名材料并按照规则参与交易;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告交易情况,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交易管理:临沂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在试点期间暂行临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职能。代表政府进行排污权收储和出让,办理排污权交易业务,进行排污权确权指标技术核算和现场核实。

交易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总量核算、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监管,对排污权转让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权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按规定组织排污权交易活动、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以及排污单位在排污权交易中弄虚作假的,依法监管。

排污权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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