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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585729837/hbj/2023-0000004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9-0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件解读 | 《关于印发〈临沂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解读 | 《关于印发〈临沂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9-02   作者: 点击数:  

政策依据:《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21〕6号)。

适用范围为临沂市高排放企业,具体包括钢铁、焦化、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有色金属、镍基材料、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熟料、建陶、页岩砖、石灰、石膏、橡胶轮胎、燃煤发电(包含无发电机组的单纯燃煤供热企业)、玻璃等行业,以及其他新增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之和超过50吨的建设项目。试点期间只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五项主要污染物进行交易。

排污权确权: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核算方法和审核原则,对拟建或现有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以排污权确权书形式体现。

确权程序:县区分局根据排污许可证信息、企业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现有总量指标情况等,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确权初审。市生态环境局对县区分局排污权初审结果进行审核,统一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书样式,确权书应载明排污单位建设规模、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替代要求、排污权购买要求、排污许可证排放总量要求、确权时间和排污单位权利责任等内容。

确权技术要求:排污权确权覆盖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全部有组织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以及现有环评编制技术规定中纳入管理的其他排放方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权结果以吨/年为单位,至少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确权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排污权确权台账,并实时更新。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将排污权确权情况在排污许可证的“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信息”中进行记录,载明确权量、确权时间、期限、交易量、交易时间,以及排污权变更等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权使用过程的生态环境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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