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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20707-173814-447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5-07-1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法制日报》:企业监测数据造假责任人或被拘留

《法制日报》:企业监测数据造假责任人或被拘留

2015-07-13   作者: 点击数:  

严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是环保部近期正在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配合这项工作,环保部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被移送公安拘留。目前,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环保部公开的信息显示,目前环境监测数据作假的现象并非少数。6月13日,环保部环监局局长邹首民曾向媒体公开通报7家企业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例。

征求意见稿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给出的定义是,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吊销上岗证、调离工作岗位、撤职或者开除等处分,排污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可能被拘留。

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此外,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承担连带责任外,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环保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征求意见稿说,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配合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机构及其产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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