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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发布
 
 索 引 号  20210426-180542-644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6-07-0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12345热线值班信息(2016年第13期)

12345热线值班信息(2016年第13期)

2016-07-04   作者: 点击数:  

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31日,市局共接到12345批转的群众来电16件,退回6件(其中2件反映同一问题),受理10件,其中市局9件、兰山区1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来电办理情况

(一)市局

1、5月19日,市民来电:其在临沂市环保局网站上查看到反映污染的问题,一经查实会得到200-3万元的奖励,希望相关部门落实是否属实。

办理情况:针对举报人咨询的问题,根据2015年4月24日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临沂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临沂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网络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对符合文件规定的,将获得相应奖励,文件可在临沂环境微博、琅琊网等处查询。举报人联系不上,无法回复。

2、5月19日,市民来电:市车管所规定家庭轿车六年免检车辆需要测量车辆尾气,认为政策不合理。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电话联系车主,对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第八条,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市民表示理解。

3、5月19日,市民来电:其车辆环保标志丢失,申请补发。

办理情况:已经电话联系车主对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根据《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环保检验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凭机动车行驶证到原核发单位办理补发手续。

4、5月23日,市民来电:市民反映,其于2015年2月购买国五长安车,现查询车辆环保标志显示为国四。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电话联系车主,对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车主可携带车辆合格证、行驶证到车管所挂牌出换领国五环保标志。当事人表示满意。

5、5月24日,市民来电:市民在河东区正直驾校内的车辆检测线进行年审,由于工作人员中途将市民分流到其他窗口办理业务,市民拨打检测线内的投诉电话(8380800)反映,事后经过协调安排市民在6号检测线进行尾气检测,但工作人员告知其尾气不合格,市民表示其工作人员存在报复行为。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电话联系车主,车主反映正直检测线涉嫌违规操作问题,已责令正直检测线向车主赔礼道歉,加强管理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服务质量。市民表示理解。

6、5月24日,市民来电:在兰山区市机动车检测中心办理领取环保贴业务,工作人员误将市民行车证与他人行车证调换。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责令检测线负责人与车主取得联系,对车主赔礼道歉,同时要求检测线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车主服务。市民表示理解。

7、5月27日,市民来电:在兰山区南坊北城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车辆尾气检测,但两次检测数额差距过大,市民要求再次检测车辆尾气时,工作人员要求市民重新缴费,市民表示该检测中心设备存在问题。

办理情况: 尾气办已经联系市民解释,市民表示满意。

8、5月30日,市民来电:在兰山区北城检查中心办理车辆年审,环保检查全部合格,市民是国四车辆,但工作人员给予办理国三车辆。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安排北城检测线与车主取得联系,车主可携带国三标志到监测站更换国四环保标志,并对车主造成的不便进行赔礼道歉,同时要求检测线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质量。市民表示满意。

9、5月31日,市民来电:市民在河东区正直检测线办理车辆年审,车辆为国四排放标准,但工作人员给予办理为国三登记。

办理情况:尾气办多次拨打车主电话均无人接听。经落实,车主车辆在公安网为国三车辆,在环保目录库查询不到。如果车主有异议,可查询车辆合格证,也可以拨打7206139电话咨询。

(二)兰山区

1、5月20日,市民来电:反映兰山区方城镇东朱汪村,村南甲醛厂,向地下排放污水,污染地下水。

办理情况:举报人自2016年4月份起,分别向山东省环保厅,临沂市环保局、兰山环保分局、方城镇党委举报地下水被附近甲醛厂污染。接到举报后,各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高度重视经查,多次组织独立调查,经查,举报人反映的甲醛厂为临沂洪志甲醛厂,该厂位于兰山区方城镇东朱汪村,主要从事甲醛生产。该厂办理了环评手续,外排水为冷却水;6月18日,兰山环保分局委托山东远通监测有限公司联合方城镇政府对该村洪志甲醛厂在内的5个点位地下水,按规范进行了采样监测。从监测结果看,这5个点位的甲醛指标均<0.05mg/L,不存在甲醛污染地下水问题。举报人举报不属实。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数次联系举报人,将法律法规、有关标准、检查监测情况和技术分析向举报人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举报人拒不理会。已向市热线办上报不合理诉求工单情况说明。

二、回退工单及法律政策依据

1、5月18日,2位市民来电:兰山区北京路五洲湖南侧的临沂市职工之家2楼饭店,每次举办喜宴时,燃放鞭炮和礼炮,污染严重。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号),市城管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查处”。建议转市城管局办理。

2、5月20日,市民来电:兰山区南坊仁和路与沭河路交汇向东500米路南的工地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栏杆喷漆,气味难闻,严重污染环境。

――经与市民联系,市民反映天泰华府小区在公共区域装饰过程中喷漆,危害市民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建议转卫生部门办理。

3、5月25日,市民来电:2016年1月16日至今,其多次到兰山区华为检测有限公司办理车辆尾气检测业务,均未通过,其表示通过黄牛办理的市民都已通过检测。

――社会各行业黄牛问题属社会治安管理中妨害社会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建议车主发现黄牛直接报警。另外,经查,未发现检测线存在检测数据造假问题。

4、5月27日,市民来电:兰山区琅琊王路与开阳路交汇城邦中央广场东侧的陷泥河漂浮大量垃圾。

――市民反映位置为城市内河,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临政发〔2014〕4号),城区主要河道和闸坝由市园林局维护管理,建议转市园林局办理。

5、5月31日,市民来电:要求制定相关规定,控制鞭炮和礼炮的燃放。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号)市城管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查处”,建议转市城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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