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20日,市局共接到12345批转的群众来电20件,退回11件(其中6件反映2类问题),受理9件(其中3件反映同类问题),其中市局9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来电办理情况
(一)市局
1、3月11日,市民来电:原在兰山区华威检测线检测尾气,要求环保局将车辆档案解封以更换检测地点。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联系市民说明,根据《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规定》(鲁环发[2011]76号)第十二条,“未通过环保检验的,应当经维修后到原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市民仍不理解。该工单为市民不合理诉求,已于3月16日向市政府热线办上报不合理诉求工单说明。
2、3月11日,市民来电:其办理机动车绿标证明等待时间过长。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联系市民解释,市民表示满意。
3、3月11日-18日,3位市民来电:临沂市区3月雾霾严重。
办理情况:大气科对雾霾气象、地形和污染成因,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作出说明,2015年我市环境空气质改善幅度居全省第1位,四项指标中三项改善幅度全省第一,一项第三。与反映人联系,电话无人接听。
4、3月11日,市民来电:我市有无指定的废机油回收地点。
办理情况:固废科回复,临沂市目前有资质收集废矿物油的企业3家,分别是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新洁环保有限公司(因厂址搬迁,暂时不能收集废矿物油)和临沂捷盈商贸有限公司,详细信息请查询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
5、3月16日,市民来电:在兰山区检测尾气时,看到破旧面包车未经修理检验合格。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联系市民解释,市民表示满意。
6、3月17日,市民来电:购买国五轿车当月领取环保贴显示国四排放标准。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联系市民解释,市民表示满意。
7、3月18日,市民来电:办理车辆落档业务,排放标准为国三,需要市环保局改为国四的排放标准。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联系市民解释,市民表示满意。
二、回退工单及法律政策依据
1、3月11日、15日,2位市民来电:办理车辆报废未发放补贴。
——根据《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4〕98号),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由公安机关总牵头,建议转公安交警部门办理。
2、3月11日,市民来电:罗庄区沂河路车辆检测站不予开具收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尾气检测线为向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收费应开具发票,建议转税务部门办理。
3、3月15日,市民来电:上海路柳青河污染严重。
――市民反映位置为城市内河,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临政发〔2014〕4号),城区主要河道和闸坝由市园林局维护管理,建议转市园林局办理。
4、3月15日-18日,4位市民来电:兰山城区陷泥河污染严重。
――市民反映位置为城市内河,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临政发〔2014〕4号),城区主要河道和闸坝由市园林局维护管理,建议转市园林局办理。
5、3月17日,市民来电:兰山区临西一路南段站前商场陷泥河桥北有人排放污水。
――经查,通达路和清河北路交汇陷泥河桥附近,市民反映位置为城市污水管网溢流网。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临政发〔2014〕4号),“兰山区主城区西至现状西外环(包括现状西外环)、北至滨河路(包括滨河路)、东至滨河路(包括滨河路)、南至清河北路(包括清河北路)范围内规划路排水设施由市住建委负责维护管理。”目前住建局市政管理职能已划归城管局,建议转城管局办理。
6、3月17日,市民来电:多次到罗庄区丰源检测中心办理审车业务,因尾气不合格导致年审不通过。
――根据市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车辆管理包括年审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根据《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4〕98号),车辆尾气检测为年审环节之一,建议转公安部门办理。
7、3月18日,市民来电:于2015年5月份办理黄改绿业务,但黄改绿补贴至今未发放。
――根据市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临沂市黄标车黄改绿实施方案》(临环发[2015]9号),黄改绿补贴发放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建议由兰山区政府转财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