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31日,市局共接到12345批转的群众来电6件,退回4件,受理2件,其中市局1件、沂南县1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来电办理情况
(一)市局
1、7月19日,市民来电:市民在市车管所给车辆办理环保贴,市民表示其车辆属于柴油车,但工作人员给予发放环保贴属于汽油车辆环保贴,导致其在新泰市被交警人员查处,查处理由为车辆属性与环保贴属性不符。
办理情况:尾气办已经要求标志发放处为车主重新发放标志,车主表示理解。
(二)沂南县
1、7月26日,市民来电:沂南县青驼镇亿源工厂每天排放大量带有刺鼻性气味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
办理情况:经沂南县环保局调查,来电人反应的系沂南亿源化工有限公司,该工厂自2016年7月20日已被沂南县安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厂已停止生产。无举报电话,结果无法反馈。
二、回退工单及法律政策依据
1、7月22日,市民来电:兰山区南坊办事处馨景花园小区,该小区门口安置扬声器,车辆进出时噪音扰民。
——《关于在临沂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399号),通过省政府授权的形式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处罚权赋予了城管执法部门。建议转市城管部门办理。
2、7月25日,市民来电:郯城县胜利乡徐蒲坦村,有不明工厂向该村河流内排放污水,臭气熏天。
――接到举报后,郯城县环保局组织对河道污染情况进行了排查。经查,郯城县辖区内黄泥沟两岸没有企业向河内排污水,大量走访询问周围群众,并结合现场实际,造成水质发黑的原因是上游兰陵镇庄坞镇山焚烧秸秆、生活污水排放、生活垃圾长期堆沤和农村牛蒡加工点排放造成河道淤积,致使下游水质发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兰陵县转有关街镇,加大投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生活污水、废弃物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3、7月26日,市民来电:兰山区通达路沂龙湾大桥桥北侧的银座健身,该健身店的空调外机正对沂龙湾御园小区,噪音过大严重扰民。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号)市城管局负责执法管辖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议转市城管部门办理。
4、7月29日,市民来电:兰山区南坊办事处沂蒙路与上海路交汇颐高上海街一期四楼木星影城内部甲醛气味刺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建议转卫生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