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1〕3号
临沂日捷隔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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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刚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青云工业区
2021年11月1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雨水管道排放含硫酸生产用水。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环评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第3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