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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1440153424/hbj/2022-0000018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2-1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环罚字〔2021〕2-2号刘某负责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临环罚字〔2021〕2-2号刘某负责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2022-02-14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12-2

刘某:

身份证号:210811********1516

公司名称:临沂日捷隔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3129652660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青云工业区

20211112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的临沂日捷隔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烘干设备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环评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12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字〔20212-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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