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卢恩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沂、沭河流域(临沂段)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已收悉,针对您提出建议,现答复如下:
2014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临沂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临发〔2014〕2号),2019年结合上级要求,重新修订了《临沂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临政办字〔2019〕140号),对14个国省控断面,34个市控考核断面落实生态补偿制度,依据各县区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对县区收取赔偿资金或下达补偿资金。2020年,市财政共收取县区生态赔偿资金2850万元,市财政下达各县区生态补偿资金5224万元。实行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对改善水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20年我市14个国省控河湖断面均值达标率100%,水质优良率(达到或优于Ⅲ类)为78.6%,无劣Ⅴ类水体,与2019年同期相比,水质优良比例提高了22.2%。
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宝贵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完善关于横向生态补偿方面相关政策,推动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落地落实。
一是完善制度机制。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正在积极探索县域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将尽快建立机制框架,明确补偿基准、补偿方式,对保护水环境付出努力的上游县区,以及水环境质量受到损害的下游县区,给予合理补偿。
二是强化联防联控。在流域上下游县(区)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不断健全联防联控水污染防治机制,共同推进流域上下游保护与治理、联合执法检查、突发水污染事件联合处置,促进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衷心感谢您提出的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得到你们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努力改进和做好工作,全力推动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