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发〔2020〕26号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沂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临办发〔2019〕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补充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印章
自2020年8月10日起,启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0)”“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1)”“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2)”“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5)”印章各一枚,分别由兰山分局、罗庄分局、河东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管理并使用。
二、适用范围
1、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为各分局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实施应当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
2、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使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与使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印模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2)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