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发〔2019〕2号
山东和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报的《山东和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5万吨/年矿物油加氢精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区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预分馏装置、制氢装置、加氢装置、酸性水汽提装置、硫磺回收装置、尾油深加工装置、研发中心及配套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加氢精制废矿物油25万吨/年(原料为废矿物油,行业代码N7724),产品包括预分馏装置产直馏柴油(国III0#)15250t/a、制氢装置产氢气2900t/a(中间产物)、加氢装置产石脑油(65#)4400t/a、精制柴油(国V-10#)9200t/a、基础油163400t/a(其中轻润基础油(Ⅱ类HVIH5)25940t/a,中润基础油(Ⅱ类HVIH6)77820t/a,重润基础油(Ⅱ类HVIH8)59820t/a)、酸性水汽提、硫回收产硫磺(合格品)555.5t/a、20%氨水(合格品)1470t/a、尾油深加工装置产直馏柴油(国III0#)41835.4t/a。项目投资50835万元,环保投资4370.5万元。
该项目已经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7-371393-42-03-019432)。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1)预分馏减压工序加热炉燃烧废气:预分馏减压工序一台加热炉以燃料气(天然气与脱水、减压工序产生的瓦斯气的混合气)为燃料,使用低氮燃烧器,废气通过一根30m高排气筒(1#)排放。
(2)制氢工序导热油炉燃烧废气:制氢工序使用一台120万大卡导热油炉进行供热,导热油炉以混合燃料气为燃料,使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1根30m高排气筒(2#)外排。
(3)加氢工序加热炉燃烧废气:加氢工序加氢反应、分馏过程两台加热炉燃烧燃料气(加氢反应加热炉、分馏加热炉构造为:同一个炉体,两个单独的炉膛),使用低氮燃烧器,废气经过1根30m高排气筒(3#)排放。
以上外排废气中烟尘、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标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第四时段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长明灯燃烧天然气产生的废气经30m高空排放,SO2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第四时段)一般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SO2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防治措施,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维修,及时修、更换破损的机泵、阀门等设备,减少和防止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和事故性排放。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H2S、氨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本项目无组织非甲烷总烃(VOCs)排放量为22.52t/a。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规划、建设厂区排水系统。
项目污水收集管网必须分设两路,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分别设置,生产污水收集管道采用明管、明沟或明管架空敷设,并采用防腐、防渗材料。
根据各工段用水水质要求,进一步优化用、排水方案,做到“一水多用”,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外排量。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过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外排废水水质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间接排放要求、临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要求。
(三)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处理处置措施进行处理。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危险废物转移实施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
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根据《临沂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LYZL(2018)026号)的要求,SO2、NOx、COD、氨氮排放总量须分别控制在3.5t/a、21.9t/a、4.28t/a、0.43t/a以内。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内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制定详细的事件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切实加强事件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危险化学品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建立和完善污水收集设施,储罐周围设置导流沟,将事故废水汇入事故水池,建设1座3600m3的事故水池,设置节制闸将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送事故水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防止污染环境。制定详细的事件应急计划,切实加强事件应急处理及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将事件风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七)酸性水汽提、硫磺回收装置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700m;污水处理站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生产装置区(不含酸性水汽提和硫磺回收装置)、罐区、装卸区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100m、100m、50m。目前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有桃花峪二村30户居民,根据《关于公布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20号),桃花峪村列入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待搬迁完毕后,项目方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你公司应配合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规划的控制,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性建筑物。桃花峪二村30户居民未搬迁完成前,本项目不得进行任何生产设备调试、生产活动。
(八)强化厂区绿化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合理设计绿化面积,重点考虑对项目特征污染物吸附能力强的树种,确保绿化效果。
(九)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并备案。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一)在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临港区环保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自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临港区环保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