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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问题
发言人账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5-11-20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到期怎么延续
回复人名称 huanbj
回复时间 2025-11-26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排污登记单位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运营,应于有效期满前二十日内进行延续登记。如排污许可登记已到期,须先注销失效的排污登记再进行重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