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知识
1.什么是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2.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3.排污许可证办理时限
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简化管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重点管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需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
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
4.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要求
(1)申请时间
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申请方式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以下简称平台),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
首次使用系统,需自行注册账户,并用此账户登录、办理排污许可所有申报审批事项。
首次申报进入“业务办理——许可证申请”模块,点击“我要申报”按钮,开展网上申报;可以查看已有业务的申报状态。
按照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附件。
申报过程中可在“业务办理——信息公开”模块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重点管理企业必须在申请前进行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本次申报。
提交成功后,可以查看审批状态和结果。
(3)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自行监测方案;守法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清理整顿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仅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提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许可排放量计算文件(涉及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提供);总量指标来源情况说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5.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要求
(1)申请时间
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申请条件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②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③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3)申请方式
登录平台,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
进入“业务办理——许可证重新申请”模块,点击“我要重新申请”按钮,开展网上申报;可以查看已有业务的申报状态。
按照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附件。
申报过程中可在“业务办理——信息公开”模块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重点管理企业必须在重新申请前进行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本次申报。
提交成功后,可以查看审批状态和结果。
(4)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自行监测方案;守法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清理整顿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仅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提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许可排放量计算文件(涉及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提供);总量指标来源情况说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6.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要求
(1)申请时间及条件
①排污单位申请变更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②审批部门主动变更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③其他变更
除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以及需重新申请的类型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
(2)申请方式
登录平台,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
进入“业务办理——许可证变更”模块,根据自己的变更类型,点击“许可证基本信息变更”或“许可证变更”按钮,开展网上申报;可以查看已有业务的申报状态。
按照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附件。
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本次申报。
提交成功后,可以查看审批状态和结果。
(3)申请材料
变更原因、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7.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要求
(1)申请时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排污单位未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前六十日提交延续申请表,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后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申请方式
登录平台,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
进入“业务办理——许可证延续”模块,根据自己的变更类型,点击“我要延续”按钮,开展网上申报;可以查看已有业务的申报状态。
按照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附件。
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本次申报。
提交成功后,可以查看审批状态和结果。
(3)申请材料
守法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如果涉及);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其他(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包括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环境保护自行监测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8.排污许可证注销情形
(1)注销适用情形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2)注销方式
排污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领取并填写注销申请书;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批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会告知其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说明情况。排污单位在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时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3)注销材料
注销申请书;排污许可证原件;证明排污单位已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符合注销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
9.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遗失补办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
10.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被“不予受理”申请后再次提交
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将被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排污单位可重新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12.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方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形式要求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业务办理”模块,点击“许可证执行记录”中的“台账记录”。
可下载相应类型的台账模板,作为台账记录的参考。模板包括:监测信息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记录;燃料分析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注意:企业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类型及模板。
台账建立后可以在平台中上传环境管理台账。
13.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
(1)提交时间要求
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重点管理(部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每季度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于下季度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2)提交方式
登录平台,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业务办理”模块,点击“许可证执行记录”中的“执行报告”。
点击需要提交的执行报告类型,如新增2024年年度执行报告,选择对应年份“2024年”,点击“确定”;依次完整规范填报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汇总表、企业基本信息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自行监测情况、台账管理信息、实际排放情况、信息公开情况、附件等信息后提交。
14.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证据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类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15.排污登记要求
(1)首次登记时间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后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
(2)首次登记方式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
首次使用系统,需自行注册账户,并用此账户登录、办理排污许可所有申报审批事项。
首次申报进入“业务办理—排污登记”模块,点击“排污登记”按钮,进入填报环节,逐项进行填报,填报时注意系统中提示的注意事项。
填写主要产品信息、燃料使用信息、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表、废气排放信息、废水排放信息、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信息、工业噪声、其它需要说明的信息。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按要求填报。
按以上要求填报完全后,若仍有不确定,需要修改的地方,可点击最下方“保存”;若填报无误,点击最下方“提交”即可。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表格。
提交后,5-10分钟后重新登录进入后,显示下图看到登记回执,下载回执留存,填报结束。
(3)变更/延续登记的方式
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登录平台,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
进入“业务办理—排污登记”模块,点击“登记变更”或“登记延续”按钮,进入填报环节,逐项进行填报,填报时注意系统中提示的注意事项。
按以上要求填报完全后,若仍有不确定,需要修改的地方,可点击最下方“保存”;若填报无误,点击最下方“提交”即可。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表格。
提交后,5-10分钟后重新登录进入后,显示下图看到登记回执,下载回执留存,填报结束。
(来源:青岛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