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新鼎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左红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11MA3DD90D6B
地址/住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同沂庄村临册路东
2026年5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飞宇签字确认的、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和现场照片(图片)4张,证明你公司202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违法事实。
2.2026年5月2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飞宇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违法事实。
3.2026年5月2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6年5月2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左红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年5月2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飞宇身份。
6.2026年5月2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李飞宇代理权限。
7.2026年5月2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关于临沂新鼎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铝合金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环评批复。
8.2026年5月2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临沂新鼎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铝合金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9.2026年5月2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第1-4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年许可排放量分别为0.6吨、6.129吨。
10.2026年5月21日,由执法人员通过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1平台调取的你公司202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数据截图一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3吨、9.89吨。
11.2026年5月2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四个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均为合格。
12.2026年5月21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自行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