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临沂新鼎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红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DD90D6B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同沂庄村临册路东
2026年5月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1平台对上级推送线索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疑似超出排污许可量,遂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为重点管理,许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年排放量分别为0.6吨、6.129吨,但根据在线监测数据,你单位202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3吨、9.89吨。你单位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已于2023年9月5日通过联网自行验收。调取你单位2025年四个季度该企业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2025年四个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均符合要求,能够满足监测的需要。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飞宇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和现场照片(图片)4张,证明你单位202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违法事实。
2.2026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飞宇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违法事实。
3.2026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6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左红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飞宇身份。
6.2026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李飞宇代理权限。
7.2026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关于临沂新鼎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铝合金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
8.2026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临沂新鼎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铝合金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9.2026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第1-4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年许可排放量分别为0.6吨、6.129吨。
10.2026年5月21日,由执法人员通过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1平台调取的你单位202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数据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3吨、9.89吨。
11.2026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4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四个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均为合格。
12.2026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飞宇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自行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
13.2026年5月27日,我局制作、印发并送达《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2026〕14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之日起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14.2026年6月4日,由我局调取的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15. 2026年8月25日,由我局调取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位于重点管控单元。
该行为发生在2026年8月15日之前,原则上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相抵触,且经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第一千一百零三条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低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6年7月1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排污许可管理类第2项及修正处罚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超排放量 100%以上”,权重数值为30%;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单元”,权重数值为10%;违法主体管理类别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权重数值为1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权重数值为-10%;违法次数(2年内,含本次)为“1次”,权重数值为-15%。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25000元,大写叁拾贰万伍仟圆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中伟 杨贺 联系电话:7206125 7206182
地 址:柳青街道北京路23号 邮政编码: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