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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日期  2020-10-2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环罚字〔2020〕9号山东瑞祥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临环罚字〔2020〕9号山东瑞祥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2020-10-21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0〕9号

山东瑞祥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3445913267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地址: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

2020年7月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5万吨棉纺手套用合线、3亿副劳保防护手套项目正在生产,在浸胶的2车间9号线配套的有机物废气集气罩擅自拆除后未恢复使用,调胶工序车间未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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